简评《云南虫谷》腾讯获赔3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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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0: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史晓静

2022年10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腾讯”)诉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21)陕01知民初3078号)做出一审判决,判令:(1)抖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抖音赔偿腾讯经济损失3200万;(3)抖音承担腾讯支付的合理费用426931元;(4)驳回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当然,目前仅为一审判决,仍在上诉期内,不排除抖音提起上诉的可能。

2022年10月31日,《云南虫谷腾讯获赔3200万》的新闻一经报道,因为高昂的判赔额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并再次将长短视频之争推向了公众的视野。

腾讯诉抖音侵犯《云南虫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下称“《云南虫谷》案”)本身其实是不复杂的,短视频无论是二次创作的形式还是简单的切条、速看、搬运、合集等形式,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长视频内容,且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均构成对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侵权,所以笔者认为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云南虫谷》案之所以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最重要的原因是3200万的巨额判赔额(单集为200万元),与以往的判例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如,优酷就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曾向青岛联通IPTV提起维权之诉(案号:(2018)鲁02民初823号),2019年10月29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最终判赔额为单集5万,40集合计200万元,这在当时已经是被业界认为较高的判赔金额了。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额应当是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参照作品的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前述三种方式均无法确定赔偿额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额,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5倍的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损害证明难、举证难等种种因素,无法准确的计算赔偿额,此时,需要法官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酌定赔偿额,所以,如何合理的确定赔偿额是法官面临的巨大的难题。
在《云南虫谷》案中,腾讯提出了三种损害赔偿计算依据,分别为:
1、腾讯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抖音上#云南虫谷#相关话题的播放量为5.71亿次,3个侵权视频对应1集网络剧,每个用户看16集,计算出腾讯视的用户损失数量为1188万(5.71亿/3/16),可得利益=平均用户会员费x用户数量+平均用户超前点播消费x用户数量x超前点播率,最终金额高达4.1936亿元(30x1188万+10x1188万x53%);
2、抖音因侵权行为的获益。抖音的广告平均加载率为44%,广告每千次展示费用320元,侵权广告收益=广告千次加载收益/1000次x广告平均加载率x侵权播放次数,最终金额为8040万元(320元/1000次x44%x5.71亿次);
3、抖音因侵权行为而减少支出的许可费。腾讯主张根据涉案作品的单集制作费计算许可费,最终金额为1.07亿元。

虽然以上三种计算方式均因缺乏事实依据、合理性不足而未被法院采信,但是,笔者相信,腾讯的计算过程、思路和结果多少影响到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因为裁判文书显示了法官的综合考量因素包括:案件事实、涉案作品类型、自身性质、制作成本、涉案作品知名程度、权利人权利种类、可能承受的损失、预期收益、维权行为、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实施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可能获益等,并在综合考量前述因素后酌情认定腾讯因抖音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为200万元,16集合计为32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426931元。同时,法院认为《云南虫谷》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单集200万元的赔偿标准是否合理不予评判,但可以确定的是《云南虫谷》案将长短视频之争再次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打破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极低的维权困局。

同时,笔者注意到更多的观点认为,短视频对长视频的导流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能为长视频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不可否认的是,国内目前影视剧的宣传重地在新媒体平台,而短视频平台则是宣传渠道的重中之重,一些好的二次创作确实会为长视频起到宣传作用,导流至长视频,转化为直接经济效益。事实上,就目前而言,短视频的侵权行为能为长视频带去多少导流(获益多少),造成的具体损失(或侵权方获益),均无法精准计算。但是,大量的搬运、切条、合集、速看类短视频非但没有起到导流的效果,甚至实质替代了长视频,这是确定的,且该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属于《著作权法》严格禁止的行为。

笔者认为,虽然《云南虫谷》案给长视频维权提供了动力和希望,但总体而言,由于短视频侵权行为有着侵权主体众多、侵权客体多样化、侵权收益难以计算、传播渠道多、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维权并非易事,并且长视频又极度依赖短视频平台的宣传、导流作用,所以合作共赢才是解决之道,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建立内容的合理使用及版权授权规则,才能促进视频产业的良性循环,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了这样的合作,即2022年7月宣布的爱奇艺与抖音集团达成将围绕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与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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